珠海社保转移常见问题汇总

导语 本篇内容为大家汇总了办理社保转移会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快来看看有没有你曾遇到过的问题。

  7、如何处理参保人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8、办理转移接续时怎样处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问题?

  答: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9、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象是哪些?

  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因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

  10、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资金如何规定?

  答: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也可退还个人。

  11、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和待遇如何规定?

  答: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12、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期间的医疗待遇如何享受?

  答:参保人停止缴费当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13、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在地方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14、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15、军人退役后,其随迁安置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未就业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16、未就业随军配偶在何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①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②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为随军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③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17、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

  18、现役军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

  答:参加。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

  19、军队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向地方进行转移接续?

  答:可以。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1)省内流动人员。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可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累计计算年限。

   (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工作调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2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答: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同意接收函》→④转出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22、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②居民身份证;

  ③省内转移的,提供转出地的《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④跨省转移的,提供成建制搬迁或工作调动材料。

  23、如何打印参保凭证?

  答:参保人离职后,需将本市社保关系转出市外的,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社保经办窗口或自助服务设备打印参保凭证,也可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自助打印。

  24、在珠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回原工作所在地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办理了补缴后能将所补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珠海吗?

答:按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办理一次性缴费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不能将补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珠海,只能将珠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一次性缴费受理地申领养老金。其余情形的,如珠海是最后参保地,则可申请转回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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