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珠海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珠海生育保险政策的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孕产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补偿(以下称生育待遇)。

  (二)所有参加了生育保险的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以下称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一)生育待遇: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

  其中: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腹产为420%。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规定标准的50%。

  (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

  其中: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为10%。

  2.皮下埋植术为15%。

  3.流产术为30%。

  4.引产术为120%,其中怀孕满24周以上的按顺产待遇支付。

  5.输精管结扎术为30%。

  6.输卵管结扎术为50%。

  7.输精管复通术为150%。

  8.输卵管复通术为180%。

  自然流产按流产术待遇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参保人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其中享受生育待遇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生育时在保,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

  停保2个月及以上的,其连续缴费时间从再次参保之日起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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