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困难群众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导语 今年,珠海市出台《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为配合此政策的实施,12月20日,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了《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指引》,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珠海困难群众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临时救助的类型有3种,分别是:支出型临时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小额救助.每种的认定标准都不一样,

  支出型临时救助认定标准:

  保障对象:

  指因教育、医疗、住房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年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主要包括:

  1.因在境内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不含国际学校及高收费民办院校)和学龄前教育(不含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等学杂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或不符合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条件,需负担的医疗费、护理费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

  3.残疾人因长期康复护理产生的必需支出经医疗救助、残联等部门补助后,或不符合残联等部门补助条件,需负担的康复护理费用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

  4.因无自有住房,或唯一住房因年久失修、受灾害破坏,需要租赁住房或实施房屋维修、改造、重建,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救助和应急管理部门因灾倒损房修建补助后,或不符合上述部门救助(补助)条件,需负担的房租、工程费、材料费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

  5.因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但非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未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6.因家庭成员名下存在无实际控制、使用、收益权的财产(具体包括房屋、车辆、企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7.因教育、医疗、残疾康复、住房等综合性刚性支出,经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后,累计需个人负担的支出总和仍超出家庭年总收入60%的;

  8.区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急难型临时救助的认定标准:

  保障对象:

  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自发生特殊困难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

  主要包括:

  1.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见义勇为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3.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5.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劳动力无法返岗复工,家庭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无失业保险或失业保险金超过领取期限,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

  6.按规定获得各类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小额救助的认定标准:

  保障对象:

  是指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市2个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有条件的区(功能区)可适当提高小额救助标准。

  主要包括:

  1.无法提供有效居住材料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法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人员;

  3.其他需要进行小额救助的情形,均可向困难发生地提出小额救助申请。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珠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救助申请】可获珠海困难群众救助的申请条件,认定标准,办理程序,申请材料等。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