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导语 流动人口在珠海该怎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呢?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指南
一、办证依据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口计生工作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二、办证范围: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地地级市以上且流到省外的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育龄妇女;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三、办证机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或者受委托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办证凭据: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填《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办证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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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人员可以不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在校学生;2、单位公务出差人员;3、因婚嫁关系已经纳入现居住地户籍人口管理的。
六、有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规定
(1)各发证机关应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禁在与外出人员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乱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婚育、节育情况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5)本证明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失,并回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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