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香洲区城乡居民低保申请办理指南

导语 珠海香洲区城乡居民低保申请办理需要什么条件?珠海香洲区城乡居民低保申请办理需要什么材料?珠海香洲区城乡居民低保如何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香洲区户籍;

  (二)前3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香洲区的低保标准(以市政府发布为准),且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低保标准的;

  (三)家庭财产符合《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的。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下列人员,本人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一)无生活自理能力、由父母及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照料的成年单身重度残疾人员;

  (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照料、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人或尚在校就读的成年人;

  (三)丧失劳动能力、与60周岁以上或退休的父母共同生活的单身成年子女。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于每月1-10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珠海市城乡居民低保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证明材料见下面附件)。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审查并张榜公布核查结果,无投诉意见的,于每月15日前签署审查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准拟享受低保金额,于每月21日前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区民政局在每月25日前对镇(街)上报的送审材料进行核准,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签发《珠海市低保救助金领取证》,确定低保家庭规模系数和低保对象类别,计算出救助金额及期限,并将当月应发放低保名单及发放金额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经费,于次月8日前通过农业银行发放低保金。对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材料

  (一)家庭收入材料:

  1、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在职人员工资收入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证明;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渔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证明。)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3、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人证。

  (二)家庭财产材料: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证明材料。

  本市范围内居住地不在户籍地的,应提供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证明书。

  (三)家庭支出材料:前2个月的衣食、住房、教育、医疗支出材料、水电费缴费单、家庭成员通讯费缴费单等。

  (四)其他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户口本要复印首页、家庭成员登记表页、各成员页复印件,原件由居委会核查);

  2、申请人农业银行帐号及1寸免冠彩色相片一张;

  3、疾病证明书、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4、现居住地居(村)委会、镇(街)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情况证明书(居住地不在户籍地的才需提供)。

  五、办理地址

  地址:香洲区人民东路518号三楼307社会福利和救助室

  电话:0756-2282927

  六、保障金领取的期限

  (一)特殊保障对象及基本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期限为6个月,自申请批准当月起计算。保障对象享受待遇期限届满,仍需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的1至10日到社区居委会重新办理申请,申请获得批准的,继续保留低保待遇。

  (二)重点保障对象(“三无”对象、孤儿、五保对象、麻疯病人)低保待遇期限直到其丧失条件为止(其中孤儿每年一审,“三无”对象、五保对象、麻疯病人由所在居委会或收养机构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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