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申请指南
导语 珠海公租房申请工作已经开始啦,珠海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有哪些申请条件,要准备哪些材料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申请条件
不符合低收入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类别条件,但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符合前款规定,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口(属本市受理地以外的其他辖区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提供受理地居住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流程
1.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人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2.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致函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对申请人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相关协助核查部门将于收到查询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公示后确认的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
租金标准
市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市场租金的80%计租,具体请参考《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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