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规范珠海市香洲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香洲区修订了规范性文件《珠海市香洲区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该《积分办法》于10月25日印发,并于2026年5月正式实施。
珠海市香洲区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在珠海市香洲区(以下简称本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以及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分入学是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入学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的积分入学学位数,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少年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的随迁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持有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可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本区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公办学位。
若报名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持有香洲区有效期内居住证,视为无效申请。
申请报读小学一年级学位的,须年满6周岁(即当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申请报读初中一年级学位的,须为当年小学应届毕业学生。
第四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申请,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网上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按照当年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秋季招生实施细则执行。申请人须登录“香洲区中小学招生系统”进行报名,所有网上填报的信息应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持有的有效证件信息为准。
第三章 积分项目
第五条 积分项目分为居住年限(或房产年限)、参保年限、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以及加分项四大类。具体积分项目及对应分值如下:
(一)居住年限(或房产年限)积分
1.居住年限: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以公安部门核实的年限为准,计算时限为最近10年内,累计截止至申请当年8月31日。
根据市公安部门核定,凡自《居住证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之日起(即2016年7月1日),在我市初次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且居住证地址位于本区范围的,居住年限计算时系统将自动增计6个月。
2.房产年限: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本区住宅房产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的登记日期为准,计算时限为最近10年内,累计截止至申请当年8月31日。
居住年限与房产年限分别计算积分,不重叠积分,取两项中分值较高的一项作为该项目最终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每满一年积10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参保年限积分
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进行积分,计算时限为最近10年内,累计截止至申请当年8月31日。具体积分标准为:每险种每满一年积2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三)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积分
1.职业资格: 按所持有的最高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积分,以“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核查信息为准。具体积分标准为:一级(高级技师)35分,二级(技师)25分,三级(高级技能)15分,四级(中级技能)10分。其中“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证书”,以“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证书查询”(http://gxzs.osta.org.cn/)核查信息为准,并按同等职业资格等级进行积分。
2.文化程度: 按所持最高毕业学历进行积分,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核查《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中的信息为准。具体积分标准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60分,本科学历25分,专科学历15分。
职业资格与文化程度分别积分,不重叠、不累计积分,取两项中分值较高的一项作为该项目最终积分。
(四)加分项积分
1.兵役情况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的退役军人,积20分。
2.表彰奖励
①在香洲区居住期间,荣获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包括“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模范”“道德模范”“珠海好人”,以及香洲区的“香洲好人”“杰出义工领袖”“金牌义工领队”“个人志愿服务金奖”,按国家、省、市、区的获奖级别进行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国家级、省级称号积100分,市级、区级称号积75分,同类荣誉只计算1次,不累计积分。
②经珠海市推荐,荣获全国或广东省“无偿献血奉献奖”的,按获奖级别进行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金奖积100分,银奖积75分,铜奖积50分,按照所获得的最高等级计算积分,不累计积分。
③珠海市“星级志愿者”和珠海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按评定星级进行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一星志愿者积1分,二星积3分,三星积6分,四星积10分,五星积15分。上述两项不重叠、不累计积分,按照所获最高等级计算积分。
第六条 积分总值为第五条所述各项目得分之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分别计算积分,除房产年限积分可作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积分外,其他积分项目不得重复积分。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中,以总分最高者的积分作为最终积分总值。
前文第三条所述的无效申请,不予计算积分总值。
第四章 审核原则
第七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网上报名、职能部门共同审核、系统自动计算积分、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的程序组织实施。
具体审核分工为:居住年限及户籍信息由公安部门核查提供;房产登记信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核查提供;社保年限、职业资格信息由人社部门核查提供;文化程度信息由教育行政部门核查提供。“退役军人”情况由区退伍军人事务局核查提供;“见义勇为”获奖情况由市公安局核查提供;“道德模范”“珠海好人”获奖情况由市文明办核查提供;“香洲好人”获奖情况由区文明办核查提供;“杰出义工领袖”“金牌义工领队”“个人志愿服务金奖”“星级志愿者”获奖情况由区委社工部核查提供;“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奖情况由区总工会核查提供;“三八红旗手”获奖情况由区妇联核查提供;“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获奖情况由市中心血站核查提供;
以上核查信息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
第八条 随迁子女的积分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香洲区中小学招生系统”查询。如对积分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复核申请及相关材料。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汇总申请,并提交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积分将按照原核定分数确定。
第五章 资格公示
第九条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动态划定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划定录取分数线的原则为:根据当年香洲区公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在优先录取本区户籍学生和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学生后,按随迁子女积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剩余学位数确定录取分数线。积分入学的录取分数线及达到该分数线的随迁子女名单将同步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达到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的随迁子女名单将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间,如对名单有异议,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区教育行政部门将统一汇总,并提交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第六章 入学安排
第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的最终结果,结合招生计划、学位情况、申请人数以及申请人的房产或居住地等因素,统筹安排公办学位,具体安排按照当年招生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随迁子女应于当年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香洲区中小学招生系统”查询公办学位安排结果,并持户口簿、居住证、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有效材料的原件,到拟录取学校进行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积分入学资格,不再补录;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如其凭积分已入学的,将取消其已获得的公办学位,且不再补录。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准,当年小学应届毕业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除外)不得申请积分入学。对于已取得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号,以变相留级方式重复申请公办学位的,将一律取消其申请资格,所造成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已在本区公办小学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可读至小学学段结束。学段结束后,如升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中学学位,需根据本办法重新申请并计算积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国家、省、市若出台关于随迁子女入学的新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项目和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在本区工作、居住,符合市、区政策性照顾类申报条件的随迁子女,按照当年招生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本区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公办学位。
第十六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中所述“香洲区”、“本区”、“区”,所指区域范围均指为香洲区南屏镇、拱北街道、吉大街道、狮山街道、翠香街道、香湾街道、梅华街道、前山街道、凤山街道、湾仔街道、洪湾保税十字门北片区等,以当年招生实施细则中的招生范围执行。
本办法中所称随迁子女,指年龄在6至18周岁之间,且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中至少一方持有香洲区有效期内居住证,并在本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的非珠海市户籍随迁儿童少年。
本办法中提及的居住证、社保、房产等信息的所在范围均为上述区域。
本办法中所述“市”均为珠海市。
本办法中所述“房产”,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房产中占有产权份额为100%,且房产登记用途须为“住宅”或“成套住宅”的房产。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香洲区教育局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珠海市香洲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珠香府办〔2021〕3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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