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要求加盖工商标识

根据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加盖标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函》(珠工商函〔2010〕26号)要求,我市自2010年6月1日起使用加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标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鉴于我市自2015年7月1日起已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广大购房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规定自2016年3月24日起,申请商品房登记(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商品房现房登记)时提交的商品房买卖(预售/现售)合同可不再使用加盖工商标识的纸张。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规范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