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解答

  十一、流动人口居住的房屋业主、旅店和用工单位,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负有哪些责任?

  (一)有流动人口居住的户主、出租房屋业主、旅店等,应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用工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对所招用的流动人口要负起计划生育管理责任。

  (二)与流动人口签订租赁、承包或劳动合同时,应把计划生育列为合同主要内容之一。用工单位并负责承担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若发现流动人员计划外怀孕,要向其做工作,并及时向当地计生部门报告,不得包庇或隐匿。对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者,由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四)招用、容留未按规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经查验证明不合格的育龄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和业主,当地计生部门将按每招用、容留一人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多次违反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其停业、停工检查。

  十二、对持假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如何处理?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伪造、出卖或者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对发生计划外生育的流动人口应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般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理”的原则进行。“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也不能因为一地已经作出的罚款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较低未达到本地的标准而追收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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