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解答

  六、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及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对其暂住期间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回到常住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办手续。

  七、不办理或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如何处理?

  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的,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如何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应在现居住地乡(镇)接受一次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检查应落实节育措施或补救措施的,应就地落实;经检查合格的,由乡镇计生服务所或乡镇计生办发给《广东省计划生育查环查孕证明》,由本人寄回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生办。已在现居住地定期接受了检查,并及时寄回检查证明,就不需要定期回乡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九、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要求生育的,应办理什么手续?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要求生育子女,应在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凭该证明材料可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十、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由谁承担?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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