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流程
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申请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二)机动车灭失的、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或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或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按规定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五)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二、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四)机动车号牌;
(五)属于报废解体的,还应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属于监销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六)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
(七)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八)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九)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
(十)属于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应当提交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十一)属于机动车异地解体的,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十二)列入定编管理的车辆,还应当提交定编许可证明原件;
(十三)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
办事流程
工作步骤 |
业务项目 |
办事地点 |
第一步 |
交售机动车 |
旧机动车回收公司 |
第二步 |
受理 |
车管所 |
第三步 |
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
车管所 |
备注 |
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退还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备注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退还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事地点
(一)车管所办事地点
市车管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330号
车管所西区中队: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番薯公园
市区机动车查验点:珠海市香洲区警民路7号(新港机动车检测站内)
西区机动车查验点: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心路侧(白藤湖检测站内)
(二)旧机动车回收企业:珠海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报废汽车拆解中心)
地 点:珠海市前山造贝鹅槽山8631131。
代办点:珠海市香洲区警民路7号(新港机动车检测站内)
六、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业务咨询、投诉电话:861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