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积金贷款政策

导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的精神,珠海市调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珠海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的精神,珠海市调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2019年9月30日“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规定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珠海市不动产登记无住房,同时在珠海及全国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

  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对第二套住房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1.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珠海市不动产登记已有一套住房记录,同时在珠海及全国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

  2.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珠海市不动产登记无住房记录,同时在珠海及全国已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记录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

  3.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珠海市不动产登记已有一套住房记录,同时在珠海及全国已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记录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珠海市不动产登记已有二套及以上住房记录的。

  2.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珠海及全国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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