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身份证首次办理条件

导语 公民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携同申请领取。

  珠海身份证首次办理条件

  公民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范围:珠海户籍居民以及在粤居住、就业、就学的市外户籍居民(不含港澳居民和台湾同胞),可以异地办理。以下省(直辖市、自治区)暂未开通异地办理:北京、辽宁、宁夏和新疆等省(直辖市、自治区)。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陪同下申请领取。

  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回国定居的华侨,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拓展材料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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