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根据我市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下一年度如需重新选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门诊共济就医定点机构或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结算机构的应在每年10月至12月办理选点变更,具体变更对象详见正文。
门诊统筹选点变更对象
居民医保(含未成年人、大学生)、职工医保参保人可在市内门诊统筹定点机构(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职工医保退休人员85%,在职职工和居民80%,签订家庭医生付费服务包的相应再提高5个百分点。
门诊共济选点变更对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签约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后,可再选定2家定点医院作为门诊共济就医定点机构,其中1家须为专科医院、中医院或二级及以下医院(门诊统筹定点机构除外)。
在选定的门诊共济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50%、二级及以下医院70%,门诊共济支付限额与转诊支付限额(含个人自付部分)合并累计为3500元。
注: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办理门诊共济选点。
门诊特定病种选点变更对象
已认定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应在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3家作为其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结算机构,其中1家须为其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