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8日起入境澳门措施调整

导语 1月5日澳门特区公报刊登行政长官第1/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及第2/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废止第80/2020号及第43/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而卫生局亦作出第001/A/SS/2023号公告,调整入境、过境防疫措施。

  2023年1月8日起入境澳门措施调整

  1月5日澳门特区公报刊登行政长官第1/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及第2/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废止第80/2020号及第43/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而卫生局亦作出第001/A/SS/2023号公告,调整入境、过境防疫措施。由2023年1月8日凌晨零时起实施的措施为:

  一、恢复澳门国际机场的转机业务;

  二、取消对持外国护照入境人士的特别限制措施,所有国籍人士均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条件的前提下,无须获得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而由任何地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取消所有口岸的强制入境健康申报措施及入境后的健康管理措施

  四、入境人士的新冠病毒检测证明:

  (一)由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士,须在登机、登船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时出示48小时内进行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阴性的证明;

  (二)由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士无须出示任何新冠病毒检测证明

  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士,在入境翌日起计第7天内离境前往中国内地时,须出示48小时内采样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珠澳口岸为采样日后48小时,其他口岸以目的地口岸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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