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指南

导语 珠海有多个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如何申请?需要什么材料?申请流程是什么?详见正文。

  珠海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指南

  (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1.补贴对象: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

  2.补贴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3.补贴标准:每月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对完成监测任务的给予适当补助。

  4.申请材料:每月负责具体监测任务工作人员的名单。

  5.核验信息: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6.申请时间和程序: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季度(半年或年度)结束后,将《珠海市就业失业监测信息员补贴花名册》提交给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审核后将补贴划拨到就业失业监测信息员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

  7.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二)就业创业主题活动补助

  1.补贴对象:在珠高校、本市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港澳相关机构)。

  2.补贴条件:经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举办大型就业创业主题活动(珠港澳就业创业主题活动、港澳青年就业技能实践活动)。

  3.补贴标准:“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申请材料: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举办大型就业创业主题活动方案;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材料;举办大型就业创业主题活动情况和相关辅证材料。

  5.申请时间和程序:在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向备案同意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6.资金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基层服务经费补助。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每年按照平均每个不高于1.2万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补助;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年按平均每个不高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具体安排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确定。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四)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补助。用于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完善相关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相关支出。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五)职业技能大赛补助。对职业技能大赛(珠港澳职业技能大赛)选手选拔、集训、参赛、交流,赛事教练、专家聘请,大赛组织实施及获奖奖补、大赛集训基地建设等技能竞赛工作予以补助。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六)劳务工作站建站补助

  1.补贴对象:劳务工作站(建站单位)。

  2.补贴条件:与市、区人社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在本市或市外建立劳务工作站。

  3.补贴标准:给予每个劳务工作站最高10万元补助。按合作协议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每个劳务工作站只能享受一次。

  5.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合作协议;

  (3)输入市外劳动力名单(需经被输送企业盖章确认)。

  6.申请时间和程序: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完成任务后6个月内,按照合作协议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补贴与外省(区)在粤劳务工作站服务补助不得叠加享受。

  7.资金来源: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主体。

  2.补贴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有关主体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就业专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为重点用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的就业专员服务。

  (2)公益招聘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学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线上线下公益性招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

  (3)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在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的跨区域劳务输出服务。

  (4)返乡返岗交通服务。交通运输企业为务工人员提供的返乡返岗专车、专列、专机等服务。

  (5)就业失业监测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提供的专项就业失业监测服务。

  (6)校内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为学生提供的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指引、活动组织等服务。

  (7)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培训机构等开发的与创业行业、项目相结合的创业培训实训课程体系(包括培训内容、过程管理、师资管理、考核评价等一整套的技术标准),可按每个项目20万元的标准购买,同一项目只能补助一次。本市每年开发项目数不超过4个。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和特色创业实训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共担,市财政按30%比例承担。

  (8)其他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的其他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3.补贴标准: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未制定标准的项目,由人社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4.申请时间和程序:

  (1)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服务补助;

  (2)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购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服务验收通过后给予服务补助。

  5.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八)其他服务补助项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规定的其他服务类补助,可用于组织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调查和发布、就业创业有关证照印制、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课题研究、组织就业创业活动(含创业大赛、就业训练营、项目展示会等)、建设创业导师库、建设创业项目库、创业师资培训、创业培训考核验收、技能培训教材研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支出,由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珠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补贴】可获珠海各类型补贴汇总,具体补贴标准,申请入口,申请指南等。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