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不给办理的情形

导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珠海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不给办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规定:

  《边境通行证》的查验

  第二十一条 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须持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效证件,经边防公安检查站、铁路公安部门查验后,才能进入边境管理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公安检查站、铁路公安部门有权阻止进人边境管理区:

  (一)未持边境通行证件的;

  (二)持过期、失效边境通行证件的。

  (三)持伪造、涂改的《边境通行证》、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或者其他证件的;

  (四)《边境通行证》未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或者与假 《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的。

  (五)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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