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出租屋的登记备案如何办理?

导语 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珠海出租屋的登记备案如何办理?

  (一)出租屋登记。按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代理人报送。

  第九条 租赁房屋的,应当报送出租人、承租人的下列租赁房屋信息:(一)姓名;(二)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三)联系方式;(四)租赁房屋地址。

  (二)出租屋备案。按照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我市建设了商品房登记备案系统,具体请咨询3324278。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珠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房屋租赁】可获珠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入口,办理条件/材料/流程/时限/费用/地点/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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