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积金贷款指南(组合贷)

导语 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同时符合以下必要条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珠海市公积金贷款指南(组合贷)

  申请条件

  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同时符合以下必要条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1、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起前6个月,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月缴存额不低于珠海市最低月缴存额标准。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3、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家庭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5、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所购的新建商品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楼盘项目备案登记;

  6、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家庭满足珠海市限购政策,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全国范围内不超过两次;

  7、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8、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规定要求的担保;

  办理材料(原件):

  (1)《珠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组合贷款申请表》;

  (2)外市住房公积金储户在珠海购买住房,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外市住房公积金储户打印最新六个月缴存记录(本市住房公积金储户无需打印);

  (4)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本、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收入证明;

  (7)外地户口职工提供珠海限购政策需要的社保证明或人才证明;

  (8)供楼活期还款账号和收付款账号;

  (9)一手房提供:①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②已支付总房款规定比例的首期款发票;二手房提供:①买卖双方交易合同,②已支付总房款规定比例的首期款资金证明(存折、收据),③二手房估价报告,④卖方不动产权证;

  (10)征信报告和住房情况证明(征信报告请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住房情况证明请到珠海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办理机构:珠海市住房公积金各贷款承办银行

  办理地点:珠海市各承办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农商银行、邮政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润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东莞银行、浙商银行)贷款业务承办网点服务窗口。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银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12345、12329(移动用户拨打:12345)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填写《珠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组合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公积金委贷银行提起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

  第二步:公积金委贷银行受理申请、初审,向中心上传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除客户原因外3个工作日内);

  第三步:中心审批公积金贷款额度(自委贷银行上传贷款申请资料,且资料齐全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

  第四步:公积金委贷银行办理相关的抵押手续并且通知借款人前往银行签订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担保合同》(除政府原因导致抵押物权证办理延误外10个工作日内);

  第五步:公积金委贷银行上传个人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抵押)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步:中心审核放款资料(自委贷银行上传放款申请材料,且资料齐全无误后5个工作日);

  第七步:公积金贷款发放;

  第八步:借款人到公积金委贷银行领取个人借款合同。

  拓展: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或其他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作为抵押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珠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贷款】可获珠海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贷款比例,贷款利率(第1套-第3套),可贷款额度(附计算入口),贷款相关业务办事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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