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

导语 珠海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有哪些?哪些情况不予支付?珠海本地宝为您带来详细信息。

  医疗救助,是指困难群众在享受了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医疗捐赠后,对其个人核准医疗费用(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支付限额以内符合本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救助。

   以下情况属于不予支付范围: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医疗(服务)机构按有关政策减免的费用。

  (三)超出医疗保险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由各种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五)相关单位或部门已补助的医疗费用。

  (六)社会各界已帮扶救助的医疗费用。

  (七)申请人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八)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但以下情形可先予以救助,待责任人支付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医疗救助审批机关退回医疗救助金:

   1.经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受害方未能得到赔偿的。

   2.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案件立案后6个月以上未能确定责任人的。

  (九)由于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精神疾病患者除外)等。

  (十)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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