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2018《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中对动物饲养提出哪些规定?

2018《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中对动物饲养提出哪些规定?

  一、禁止携带动物乘坐公共交通、进入公共场所

  条例提出:除携带工作犬、导盲犬、扶助犬或者为动物开设专门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猫、家禽及观赏鸟类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同意的室外公共场所。

  处罚:对于违反者,条例提出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动物外出需携带免疫证明或相应标牌

  条例要求: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外出的,应当同时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

  处罚:

  携带未免疫饲养动物外出的:

  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已免疫饲养动物外出,但未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的:

  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遛狗不戴嘴套,粪便不清理都要罚款

  条例要求:对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行为,条例规定应当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犬(猫)笼,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并禁止进入人口密集区域。

  处罚:对于未即时清理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的违规行为:

  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条例增加规定动物伤害他人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四、物业也要加入动物公共管理

  为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饲养动物监管中的作用,条例专门增加有关规定,并提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各地市应制定养犬管理办法

  在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中,为推动各地加强养犬管理,明确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制定养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就养犬免疫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浪犬、猫等动物的管理和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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