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珠海社保一次性缴费政策调整

导语 2018年10月8日,广东人社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具体对于珠海社保一次性缴费政策是如何调整的?一起来看看吧~

  2018珠海社保一次性缴费政策调整

  一、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龄”未参保人员

  10月8日,广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下称“9号文”),明确:

  广东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这意味着☞☞☞

  即使属于"早期下海"、"早期下乡知青"等情况

  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未有参保,不适用上述政策,不能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保。

  当然,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参保的,符合上述政策的条件的,仍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9号文将于11月1日实施,对于临近退休年龄但仍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若符合上文提到的一次性缴费政策的,应尽快及时参保缴费

  即使10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10月当月也是可以参保的。

  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情况也有变化

  9号文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这意味着☞☞☞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早期下海”、“知青”等其他一次性缴费政策规定的)来说,

  如果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费满15年,仍需每月按时继续缴费至满15年。

  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才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三、严禁各地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范围

  9号文还明确,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滞纳金,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规定条件的,按其规定执行。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按时按规定参保缴费,才能按时领取养老待遇。9号文要求,各地加强对一次性补缴的审核工作,严禁自行扩大范围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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