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信息变更办事指南

受理条件

申请养老待遇重核、停发、恢复发放、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待遇信息资料变更的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人员。

办理地点

珠海市社保中心各办事处。

社保服务网点地址列表: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5号(西藏大厦后)

斗门办事处: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二路13号

金湾办事处:珠海市金湾区德城路区行政服务中心附楼

高栏港办事处:珠海市高栏港区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热力大厦3楼

横琴办事处:珠海市横琴新区红旗村德政街38号2楼

高新办事处: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首层

高栏港办事处平沙社保所: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镇平沙一路41号

准备资料

1.《珠海市社会保险待遇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如代办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及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待遇重核的,还需提供原《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核定单》原件、重核养老金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待遇停发的,还需提供停发依据,如死亡证明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者在押未定罪期间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待遇恢复发放的,还需提供恢复待遇发放的依据,如生存证明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参保人服刑期满或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或无罪释放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6.无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之一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珠海市社会保险待遇信息变更申请表》交社保经办部门,经办人即时办理,符合条件的,打印《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核定单》一式两份,交申请人签名确认。待遇停发、恢复发放的,在系统直接更改,无复核单。

2.因服役、判罚等原因未及时申报造成多发养老金需先退款的,申请人凭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到银行缴款,缴款后将《现金缴款单》缴款人联的复印件交回经办窗口。

注意事项

1.被判刑、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人员,从被判刑、被通缉或在押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金。

2.因未及时申报而造成城乡居民养老金多发的,如个账余额抵扣不足,则必须先办理退款手续。

3.提供无罪释放证明的,已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4.从服刑期满、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次月起恢复发放城乡居民养老金,申请时间晚于上述时间的,恢复发放养老金同时作出补发处理。

5. 如申请人已是港澳台居民的,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如参保记录的社会保障号码仍是内地居民身份号码的,申请人须先申请变更社会保障号码。

6.已领取养老待遇但未进行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退伍军人,经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由直接进行待遇重核,申请人无需再到前台窗口办理待遇重核申请手续。

7.已领取原新农保老年津贴的人员,进行了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进行重核,申请人无需再到前台窗口办理待遇重核申请手续。

8.已中止领取原新农保老年津贴人员申请恢复待遇的,只需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办理。养老金从申请次月起发放,中断期间不予补发。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结时限:重核养老金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余业务为即来即办。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12345、12333、0756-2685030

网上咨询: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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