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核发办事指南

受理条件

1.参保缴费累计满12个月后死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

2.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

办理地点

珠海市社保中心各办事处。

社保服务网点地址列表: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5号(西藏大厦后)

斗门办事处: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二路13号

金湾办事处:珠海市金湾区德城路区行政服务中心附楼

高栏港办事处:珠海市高栏港区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热力大厦3楼

横琴办事处:珠海市横琴新区红旗村德政街38号2楼

高新办事处: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首层

高栏港办事处平沙社保所: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镇平沙一路41号

准备材料

1.珠海市社会保险参保人死亡待遇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参保人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等材料之一);

4. 申请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户口薄、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5.申请人或死者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之一开设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6.如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申请人的,由申请人需提供死者无配偶、父母、子女的书面声明和承诺原件;

7.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代办人带齐所需资料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

2.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同时结算个人账户。若有欠费,须补缴到账后方可办理。

3.经办人员打印《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支付决定书》交申请人或代办人,并告知所发金额将于10个工作日后到账。

注意事项

1.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并同时结算城乡居民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欠费,须补缴到账后方可办理。

2.死亡人员无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风险准备金。

3.参保人在本市存在有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将居保个人账户并入城保个人账户后,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进行结算。

4.属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若死亡待遇不够扣减多发养老金的,需办理退款手续后申领死亡待遇。

5.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的,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丧葬补助费。

6.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金从死亡次月起停发。死亡当月发放的养老金需支付成功后才可发放死亡待遇。

7.若死者已成为港澳台居民,且系统里的社会保障号码仍是居民身份号码的,须先修改个人身份资料。

8.丧葬补助费发放的对象是死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丧葬补助费应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申领;死者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可由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领。

9.申请人签名栏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结时间:即时办结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12345、12333、0756-2685030

网上咨询: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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