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养老金领取额度计算方法

导语 计发办法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加发+地方养老金+缴费年限津贴。

  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政策依据和计发办法是什么?

  答: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及相关的配套文件。

  计发办法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加发+地方养老金+缴费年限津贴。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公式说明如下:

  ①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③当平均缴费指数低于0.6时,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当平均缴费指数高于或等于0.6时, a=1。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如50岁计发月数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3)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对象及计算公式

  ①计发对象为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②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120或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对应不同计发月数:

  A.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B.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4)过渡性养老金加发

  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全省22个统筹区(含省直)统一按每人每月加发100元的标准执行”。

  (5)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 (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 ×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

  由于我市2005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1820元,低于当时广东省的1997元,因而我市参保人员地方养老金为0。

  如有从本省转入地方养老金的,地方养老金月标准=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120,发完即止。

  (6)缴费年限津贴

  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4元,不满一年不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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