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外地居民办理台湾通行证材料

导语 珠海外地居民办理台湾通行证材料有哪些?基本材料有什么?特殊材料有什么?现在就跟本地宝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珠海外地居民办理台湾通行证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3、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规格48X33mm)及照片回执(所提交的相片要与该回执一致)

  4、珠海居住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台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多次签注的,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由其生母(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还须交验本人出生证明和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学习的,提交珠海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7.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都须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 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格式可于办证大厅领取或在珠海市公安局政务网www.zhga.gov.cn下载,请使用A4纸打印), 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

  8.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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