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宁劳社农管[2008]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险局:

  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12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农函[2008]1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由年复利2.5%调整为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在基金积累期内实行分段计息。具体计息原则如下:

  (一)个人账户分段计息起止时间与会计年度一致,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调整后,个人账户计息利率从次年1月1日起变动。

  (二)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三)一个会计年度内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以最后一次调整利率作为次年个人账户计算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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